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。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、考试大纲、考试命题、编写考试用书,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等有关工作。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、考试大纲和试题,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、监督、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。
一、依据文件
《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》(职改字[1986]第55号),各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实施办法等文件
二、科目设置
高级会计师考试设置《高级会计实务》1个科目,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、财务、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、政策法规,分析、判断、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。采用开卷笔试形式,考试时间为210分钟。
三、成绩管理
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,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,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。
四、报考条件
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:
l、较系统地掌握经济、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。
2、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,能担负一个地区、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。
3、取得博士学位,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;取得硕士学位、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,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。
4、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。
具体报考条件及破格条件参看各地区人事部门及财政部门相关文件,或以所在考区当年考务通知所要求报名条件为准。
五、报名方法
具体报名时间及办法详见所在考区当年的报考通知。
六、资格证书
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,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,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。考试合格后3年内未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,成绩失效,再次申报须重新参加《高级会计实务》考试。